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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市场是随着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形成了的新兴市场,具有混业性和创新性的特性。理财市场法律规制的冲突之所以存在是与理财市场的混业性和理财市场法律规制的分业性之间的矛盾密不可分。保底理财、市场准入和理财营销中的法律规制冲突具有代表性,潜藏在规制冲突之下的问题既包括监管者意志强行介入市场导致竞争不公,也包括不同规范性文件立法水平不同,规制的优劣和细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二者的存在均不利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规制冲突的危害决定了变革的必要性。法律规制冲突的成因则决定了解决冲突应从统一思想、统一规范和改革监管三方面着手。统一思想即明确理财市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保护委托人利益原则、公平规制原则和适度规制原则。统一规范即制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理财且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以信托关系统一理财法律关系,以募集方式作为差比规制的标准,明确受托金融机构的信赖义务,引入市场评级制度和建立委托人保护基金制度。改革监管则强调逐步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这主要是基于理财市场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其功能监管的实现必须置于整个金融监管实现功能监管的背景之下。因此,当前理财市场的监管应着眼于完善机构监管下的协调机制,而在未来,结合理财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和金融监管采取功能监管体制的大势所趋,理财市场的功能监管也必将实现,法律规制冲突的问题亦可得到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