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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其财产权利而构筑的“篱笆”,将财产权利从公共领域中隔离出来,从而确立财产权利的边界。虽然自《伯尔尼公约》签订以来,登记不再是获取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著作权登记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其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创作者和创作成果,同时也可以方便创作者利用创作成果实现著作权资产化。目前,我国著作权的初始登记和转让登记均为自愿登记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创作者的登记成本过高,登记管理成本同样耗时耗力。(2)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较低,难以成为决定著作权归属的关键证据。(3)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缺失,不仅提高了作者的转让成本,而且催生了大量孤儿作品。(4)登记机构职能不明确,相关部门未能及时修订关于著作权登记的规定。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诸如版权“一女多嫁”等乱象频生。近年来新兴的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著作权的确权与维权:(1)区块链“去中心化”特点可以有效降低作者的登记成本和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2)时间戳与哈希值技术因其不可篡改性可以有效提高著作权登记数据的证明效力。(3)智能合约由代码执行,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免去了第三方中介的利益抽成,可以有效激励著作权的转让登记。(4)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不依赖中心化登记系统,从而不会因为相关部门的职能转变而造成管理混乱。此外,区块链登记数据效力也已逐步获得我国法院的认可。随着区块链技术不断成熟,司法、行政部门与区块链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也日益密切,这些条件为构造我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了契机。由于区块链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外暂时没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著作权登记规定。但是通过对域外现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比较,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中关于初始登记的激励措施以及美国佛蒙特州区块链法案中的区块链证据自我鉴真规则。同时,也可以吸取Quantstamp公司“以链治链”的经验和Aragon平台的分布式管理思维来构造我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首先,初始登记可以在自愿登记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例如可以将著作权登记作为作者在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中获得一定优势或在某些情况下获得额外赔偿的条件。著作权转让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同时引入善意第三人制度辅以配套。其次,应构建统一的争议解决平台,从区块节点中选取一定数量“法官”进行裁判,并且建立相应的“法官”评价体系。再次,应赋予区块链登记数据自我鉴真地位,只要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记录,该区块链登记数据即具有自我鉴真特性,不需要依赖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证明该数据的可采性。最后,应明确区块链登记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及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登记标准,并采用区块链安全审计协议等智能监管模式来实现“以链治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