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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为诉讼服务的,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得出并经司法审查予以确认的鉴定结论是司法实务中的证据之一,为诉讼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坚实的证明依据。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鉴定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已达成共识。但长期以来,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鉴定体制、鉴定实施和鉴定的监督上,对鉴定启动程序的问题很少论及。一个事项是否需要鉴定,由谁启动鉴定,对希望从此处获得有利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意义重大,进而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诉讼程序。现行刑事诉讼分配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直接享有鉴定启动权,当事人无直接鉴定启动权,只存在一定地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这种失衡的鉴定启动权分配明显有损程序公正,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案件中居于关键位置,法律应当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参与到鉴定启动程序中来,而我国现实状况下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做得还不够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规范对限制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保障个人的自由、实现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今世界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模式主要有两种:具有较强灵活性的英美法系鉴定启动模式和具有严格性的大陆法系鉴定启动模式,两种类型各有特点,即使两大法系内部鉴定启动程序在运用上也各有不同。本文第一部分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概括了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特点及运行方式,分析了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发展趋势。随着世界交流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不断融合,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也不例外,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均根据本国的实际运行现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主要趋势是英美法系国家逐渐限制当事人随意启动,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增强当事人在鉴定启动中的权利,并且均引入了运用目的各异的技术顾问制度。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也在不断变革,本文第二部分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和申请权两方面分析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并对现行制度作了一些简单评价。公检法三机关享有鉴定程序决定权,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部分的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鉴定启动程序的申请权,这是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现行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有需要改进但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最后,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从理论和具体操作方面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在目前中国现实情况下,取消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设立的鉴定机构比较困难,应在维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鉴定程序启动权的同时对这种权力给予不要的限制,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应当给予合理的界定范围,赋予法官消极的鉴定程序启动权;从平等与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初次鉴定启动权实行当事人化。因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提起的主体不同,所以给出不同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设置。当然仅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建立鉴定启动程序的具体标准,既能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也能避免权力行使的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