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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泛资管”时代的到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作为实体经济的支持者、混业经营的开拓者,资产管理业务在提升资本市场的效率以及服务普惠金融等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我国在资产管理领域内发生的诸多问题和风险事件,将金融监管的改革推到了不可忽视的地位。同时,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在不断地加深对外开放程度,境外机构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参与度也正不断得到提升。对境外机构参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法律进行研究,一方面为境外机构参与到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提供制度、规则上的指引,另一方面也通过梳理分析我国有关的监管制度,对现有法律制度中有待改善之处提出建设性意见。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资管产品的发行与交易的结构出发,讨论境外机构在其中的不同角色;其次,通过梳理、整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境外机构参与资管业务时,我国监管法律对其不同主体地位的监管;最后,通过介绍、对比境外有关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总结出可适用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缺漏之处。本文将这一研究思路分散在不同的章节,每一章节讨论境外机构在资产管理服务中不同的主体地位,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通过介绍资产管理服务及资管产品目前在我国及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发展趋势,提出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其后,综述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对本课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本文对选题的探讨与研究; 第二章:首先简要概述我国资产管理产品发行的现状,而后详细探讨我国境内资管产品发行相关法律如何适用于境外机构。同时,笔者拟通过对比美国资管机构监管的法律实践,总结吸取可适用于我国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从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资管产品的角度,讨论对境外机构作为投资者的监管法律制度,着重探讨QFII制度下境外机构投资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定,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四章:从投资顾问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视角出发,讨论QDII制度下对境外机构作为投资顾问的法律监管制度,并在简要对比美国对投资顾问监管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投资顾问监管法律的建议; 第五章:在简要总结前述各章节的内容后,提出如何对境外机构在资管产品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是我国监管者和监管法律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