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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金融学研究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与该国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度越完善,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则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发展的越好。但是,法律制度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备性,不能将所有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内容以立法的形式呈现。具体到某一个国家,所有的公司都面临相同的法律监管环境,仅这一投资者保护机制不足以发挥作用,因此需要一种替代机制弥补法律制度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公司可以通过选择治理结构传递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信号,政府监管部门通过IPO市场准入规制权向企业和投资者传达其审慎的态度。中国过去30年的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充分体现替代机制发挥的重要作用——股票发行配额制下中国证监会拥有的IPO分配权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基于声誉及关系基础之上的治理机制和非正式的融资渠道支撑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本文的研究逻辑是法律制度与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替代关系,拟发行人可以通过选择高质量的治理结构来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其对外部投资者利益关注的信号;如果证监会在股票发行准入管制中重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那么势必会敦促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注拟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使那些具有高质量公司治理的拟发行人更可能通过股票发行审核而获得上市资格。在具体的研究设计中,本文以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第八届至第十二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拟发行人为研究样本,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质量四个方面编制公司治理指数,采用Logistic模型对公司治理指数与拟发行人的过会概率进行回归分析,并对实证研究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得到了以下结论:(1)公司治理质量越高的拟发行人更有可能通过股票发行审核获得上市资格,因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约束控制权攫取私人利益,降低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2)拟发行人董事会独立性和经营独立性越大,其通过股票发行审核的概率越大,因为公司董事会独立性越大,公司内部人侵害外部股东的成本就越大;公司经营独立性越大,公司内部人侵害外部股东的渠道和方式就越少。(3)区分拟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后发现,公司治理质量的差异对民营拟发行人有显著影响,公司治理质量越高,民营拟发行人通过股票发行审核的可能性越高;而对国有拟发行人的影响并不显著。(4)对拟发行人通过IPO后的经济结果分析发现,拟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质量显著影响IPO前后的业绩变化,公司治理质量越高的拟发行人发生业绩变脸的可能性显著地小于公司治理质量较差的拟发行人。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国内学者关于政府监管作为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不是以董事会结构或者股权结构等单个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而是编制了一个综合反映公司治理状况的指数进行研究,使研究结果更加可靠。当然,本文的研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控制了尽可能多的相关变量,但由于数据的制约遗漏变量带来的内生性问题仍可能会影响本文的结论。其次,由于上市前公司的信息大多需要手工收集整理,本文编制的公司治理质量指数仅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四个方面十个指标评价拟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状况,覆盖面小。此外,本文并没有对每一届发审委委员的组成情况进行研究。每一届发审委委员均由会计师、律师、券商、基金公司、政府部门等人员组成,不同的委员由于自身背景、专业知识等不同,做出的判断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