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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技术极大地便利了公众的生活,推动了网络产业的繁荣发展。但是随着网络运营方式的变化和服务内容的多样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成为了讨论焦点。本文将分四个部分论述该问题。第一部分旨在对间接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况进行梳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是指它们往往不直接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而是构成了对侵权网络用户的帮助或教唆,同时具有对于该侵权的主观过错。因此判断其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包括:第一,看其客观行为是否构成对直接侵权的促进作用,第二,看其在主观上是否存在可以归责的事由。接着文章分析了我国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的变化沿革,指出目前我国法律的制度建设状况。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制度。美国和欧盟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四类,并分别规定了其法定免责事由,也就是著名的“避风港”规则;欧盟则制定了《电子商务指令》,其中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集中规定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内容,与美国的规定有相似之处。本文第三部分在比较中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具有讨论意义的案例,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本文认为主要包括四个要件: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构成了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应当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有所区别,客观上为直接侵权提供了帮助或教唆作用。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并不构成直接侵权,因此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使其具有可归责性,此处过错的认定成为重点和难点。第三,必须存在一定的损害事实。第四,其间接侵权的行为与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前两个要件是研究整个责任构成的重点。文章的第四部分则将重点放在责任的承担和限制方面。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当根据经营者的具体服务特点分别讨论,不能对所有的服务者采取相同的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权利平衡的最大化。在责任的限制上,“避风港”规则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的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避风港”规则的责任性质理解不到位等,因此,整体而言我国法律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