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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使之迅速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缔造了经济增长奇迹。但“先污染,后治理”原则与粗犷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生态系统的失衡与恶化,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2016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数(EPI)评估报告》中显示,我国以65.1分,在参与排名的180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109位,可见我国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环境的政策,其目的在于阻止生态环境恶化,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与改善。重污染行业作为主要环境污染制造者和能源消耗者,应当对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和治理生态环境污染承担主要责任,要转变传统的生产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之路。与此同时,“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指出: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面对环境规制强度加大以及鼓励创新的背景下,如何调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重污染行业中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作为主要研究内容,并加入创新能力这一变量,研究其在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影响中是否起到中介作用。首先本研究梳理了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环境规制、创新能力和企业绿色投资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三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政府规制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波特理论等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三者之间的影响作用进行理论分析进而提出本文研究假设。其次,以我国2011—2017年沪深两市重污染上市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样本包含29个省(市)共136家重污染企业。将企业绿色投资作为被解释变量,环境规制为解释变量,创新能力为中介变量,并将企业规模、机会成本和现金流量等作为控制变量以构建多元回归模型。考察全样本与根据区域划分的沿海地区和非沿海地区两个子样本中环境规制、创新能力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同时对于创新能力是否起到中介作用进行验证。最后,以实证结果为依据对本文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指出本文存在的局限。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得出结论:(1)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在全样本、沿海地区以及非沿海地区样本中,均表现为正相关。并且在沿海地区所表现出的相关关系更为显著;(2)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能力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有助于企业研发创新的优化升级。相对于非沿海地区而言,沿海地区创新能力更容易受环境规制强度的影响;(3)创新能力会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投资,但这种正相关关系在非沿海地区不显著;(4)创新能力在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研究中起到中介作用。适度的环境规制能够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大绿色投资,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对于政府而言,优化环境规制体系。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所处的成长周期以及所在地区经济等因素均会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的关系造成影响。故政府及有关行业组织在制定环境规制时,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情况;(2)对于企业而言,转变环保观念,提升创新能力。对政府制定的环境规制,重污染企业应该变被动为主动,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重污染企业经济发展的转型,积极发展绿色产业;(3)对于公众而言,加强环保意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能够对企业、市场以及生态环境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