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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除特殊情况外,以下简称动物)致害引发的侵权责任是一个社会热点课题。2016年7月23日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2017年1月29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以及2017年7月5日连云港狗咬人事件等的发生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相关法律制度也引来了热议。笔者在了解分析案件之后,结合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动物致害责任的重点理论加以阐述,进而分析现行法律和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完善措施。围绕这一热点问题,笔者通过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动物的划分。首先介绍国外典型国家对动物的划分,紧接着介绍我国对动物的划分,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和特殊主体饲养的动物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阐述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分两种情况:第一是动物在被饲养、管理期间致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包括饲养人或管理人(除特殊情况外,以下称为饲养或管理主体)和过错第三人;第二是被遗弃和逃逸动物(除特殊情况外,以下简称流浪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分为流浪期间致害的责任主体和被重新收留后致害的责任主体。第三部分分析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叙述国外典型国家和我国关于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不同规定,为下文分析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奠定理论基础。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六个方面:饲养动物划分不明确;归责原则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以及灵活性;免责事由不够完善、明确;动物致害的指导性案例缺乏应有的效力;一般主体饲养动物缺乏统一规定;动物园动物、流浪动物致害缺乏责任保障机制。第五部分则对现行制度提出完善措施。首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创新,以动物危险性(可称其为抽象危险)为标准划分动物种类,分成危险性动物和非危险性动物,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损害判定应以何种依据适用归责原则以及是否适用相关的免责事由;其次对现行法的配套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赋予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约束力,颁布一般主体饲养动物的统一管理条例、建立责任保障机制和救济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