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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该原则早在人类法律雏形时便有体现,反映了最原始的权利观念。国内涉及直接言词原则的著述多从其刑事诉讼领域的历史渊源角度出发,对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言词原则关注有限。为了说明该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在明确直接言词原则构成的基础上,尝试从古老的法制史和法制思想史中提炼出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初形态,随后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在各国各地区一系列发展脉络,即其产生、确立、发展的历程,表明对于现代法治的独特意义。最后结合现存法律运行机制中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部分,析明该原则具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贯彻该原则在立法技术和配套制度上的要求作出阐释。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进行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其概念同间接、书面审理相对,包含了对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要求,强调营造鲜明的现场氛围以充分发挥庭审效能,重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要求各方在场、亲自到庭,案件审理集中进行。在场原则、当面原则、直接采证与口头原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要求。同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小额诉讼程序、对程序性事项裁决及预审理程序、非讼程序、当事人同意等情形下,允许例外操作。文章的第二部分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历史渊源着眼,展示该原则在人类早期历史上的雏形,以时间线索由古至今对我国、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法制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分别展开,以期生动形象地呈现直接言词原则的发展脉络,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阐释现今各国各地区直接言词原则的不同体现,辅以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诉讼其他重要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对席审判原则的对照,明晰该原则运作的范畴。最后一部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诸多现象,阐述民事诉讼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立法技术及配套制度建设上提出切实构想。直接言词原则顺应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前景契合,它所具备的发现案件真实,保障程序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意义非凡,结合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律师代理制度的有序推进,法官对司法心理学操作的逐步加强,直接言词原则的生命力会日益凸显,影响力也会渐臻扩大。这不仅是对朴素民事诉讼观的保障,更是对我国法律传统中积淀下来的合理部分的传承。从制度安排强调其重要地位,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严格集中审理流程,强化法官独立审判功能。要完备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不仅要在学术视野上有所拓展,在研究手段和方法上也要有所创新。诉讼是技术性的构架,需要结合实践不断调整,我国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为基本原则,在立法上赋予其应有的地位,顺应社会变迁赋予它的新的内涵,从理念和制度上同时充实,以切实配合制度改革推进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