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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区域化、区域城市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空间界限,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的意义越来越大。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城市、镇、乡和村庄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划定规划区,目的是通过划定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明确行政权力边界、加强区域统筹、强化对战略要素监控。法律法规虽明确“城市规划区”划定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之一,但对划定标准、规划内容与深度等均未做出明确要求,国内城市在规划实践中划定标准不一。目前关于规划区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规划区范围的划定方面,对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内容、深度以及实施、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研究空间。因此本文以大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践为例,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层面内容进行探讨和总结,以期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首先,文章通过对城市规划区的提出目的、演变历程及相关研究总结,对“城市规划区”进行了再认识,“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是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落实,是中心城区规划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具有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在城镇密集地区编制总体规划时,宜将“规划区”作为单独的规划层次,增强“规划区”层次规划的力度和笔墨,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的统筹。其次,文章对国内外城市规划区相关的规划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综述总结,为下一步提出更合理的规划框架奠定理论基础。对各地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进行了分析总结,提出城市规划区的划定并不是“越大越好”,其范围与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化水平、城镇网络化程度、地形条件等都具有密切联系。经济越发达、城镇化水平越高的地区,“城市规划区”可适当划大;反之在经济欠发达、城镇化水平低的地区,“城市规划区”宜小一些,但要涵盖战略性资源范围。最后,文章以大连为实例研究,进一步明晰了城市规划区的划定方法与原则,规划区层面规划的现实意义、规划内容与深度等。提出“城市规划区”划定更多是技术层面的内容,但其具体实施却是实际管理的需要,应与一个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相匹配;规划深度宜介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与中心城区规划之间,内容以战略资源管控、城市增长边界控制和城乡统筹、人口与用地统筹、重大设施统筹等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