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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层次,是作为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但是由于多年来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滞后,使得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速度缓慢,无法满足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尽快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本论文选择了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作为论文研究的视角,将法理学中法律关系的理论与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和我国现有的政策性规定相结合,立足发现问题,找到不足,寻找解决办法。重点研究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三大构成要素与性质,探讨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四种模式,得到信托模式是我国企业年金运行最好模式的结论,从而分析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和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理论观点,最后对我国企业年金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期对中国企业年金问题理论研究做出自己的全部努力。本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法律关系、企业年金含义、特征、意义、性质等做了简要介绍,以便读者进一步了解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为下文对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具体研究做了必要的铺垫。在第一个问题企业年金的含义中,了解了中国的企业年金,亦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指用人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在第二个问题企业年金的性质中,对企业年金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别进行了比较,最后得出结论,企业年金既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部分创新性地对企业年金法律关系性质进行了科学划分,随后阐述了目前存在的四种企业年金的模式,得出信托模式是适合我国企业年金运行和管理的最好模式。第三部分简单回顾我国企业年金的立法进程,对企业年金法律关系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明确了企业年金主体所发生法律关系的领域,着重分析信托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委托代理关系作了简单的研究。第四部分首先探讨我国现在企业年金运行中所碰到的问题,随后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