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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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受贿犯罪是当前腐败犯罪中最主要的类型。为遏制受贿犯罪,我国在不断调整受贿罪的刑罚标准的同时,对受贿罪违法所得的剥夺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先后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凸显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但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理论上、立法上、实践上仍然面临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在实体法上,受贿罪违法所得的界定尚不清晰,剥夺的性质尚不明确,各项剥夺措施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贿赂的范围偏窄,受贿罪的主体内涵不清晰,以及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待规范等问题,都影响着剥夺制度的功能发挥,导致受贿犯罪存在较大的“黑数”。在程序法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过于粗略,一般程序审前先行处置程序缺失,查控责任不清、程序监督不足,涉案调查程序虚置,利害关系人异议程序缺位,裁量失范和执行不到位,剥夺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剥夺的合力不够,特别程序的设计存在缺陷,实际剥夺效果不佳等问题,使腐败分子从犯罪中获得利益成为可能。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发现几率、剥夺几率不高,国际追逃困难阻碍追赃等,成为受贿犯罪现象易发多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均期待法学理论对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切实、充分剥夺犯罪人违法所得和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经济条件,是抑止包括受贿犯罪在内的腐败犯罪的治本之策,其重要作用日益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识。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有利于抑制公职人员的受贿动机,提高受贿犯罪的成本,弥补刑罚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的不足,体现矫正正义,符合功利主义和共同福利的正义观,在法哲学、经济学和刑法学上均具有不可辩驳的正当性。我国历史上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制度经历了从与没收刑相混同到逐步独立的转变,剥夺的性质、对象、范围、功能和效果等也经历了从“人”到“物”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在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等反腐败特殊政策过程中,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的立法得到不断完善,司法和执法活动也日趋规范,为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发挥了积极作用。境外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剥夺受贿犯罪收益的制度,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受贿罪违法所得制度提供了借鉴与启示。在本文看来,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在法律上属于对物的保安处分,是对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受贿行为所获得的一切财产及其收益依法强制夺去或取消的措施总和,具体包括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措施,这一定位应贯穿剥夺制度设计的始终。围绕剥夺受贿罪违法所得的法律性质,可从实体法、程序法和执法司法三个维度,借鉴域外相关制度中的积极因素,针对实践问题进行完善。在实体法上,建议确立剥夺违法所得的原则、完善剥夺违法所得的范围和界定违法所得的剥夺措施,完善受贿罪违法所得的范围。从程序法上,建议健全受贿罪违法所得剥夺机制,设立财产刑裁量前的财产状况评估制度,重构受贿罪违法所得剥夺的执行体系,完善不定罪情形下违法所得的剥夺制度,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做法设立民事没收程序,以及完善境外追赃合作法律机制等。在执法司法上,建议规范受贿罪违法所得的识别方法,精准识别混合收益、事后收益和违法所得归属等,规范量刑活动,处理好程序间的衔接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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