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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当前学术界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应当废除,这不仅是基于历史原因的考虑,更重要的是该制度有其自身存在的重要意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存在首先是为了满足公益用地的需要,其次该制度符合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和土地资源利用的社会本位要求。特殊用益物权的定位不仅符合该制度的基本特征,更有助于解决因划拨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应当以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作为判断能否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标准,而不能以用地项目是否营利为标准,这是解决我国当前土地问题的必然要求。通过对公共利益争议的分析得出,经济适用房用地属于公益事业建设范围,应当以划拨方式解决其土地供应,但是以划拨方式解决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问题还有一些疑难问题,比如经济适用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等。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行使方式的选择上,授权经营对于搞活国有资产,解决因历史原因允许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附条件流转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法允许的财产利用形式上,租赁是一种最好的利用形式,但是转让和作价出资(入股)均存在问题,应当做出相应的变革。为了构建一个资源性财产和非资源性财产相统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制度,本文重塑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营形态,主张借鉴信托法律制度改良国家授权经营制度,重新划分国资委的权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给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经营,从而在搞活国有资产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大多不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破产,但是,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充分发挥其价值,并为企业职工权益和债权人利益提供保障,而且,用地者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支付了巨额资金,如果由政府无偿收回,将违背公平原则。但是,在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区分土地用途的公益性,用于公益目的的将不参与破产,而非用于公益目的的就应当参与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