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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源于英国的“尤斯”(USE)制度,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展,继而流传到欧洲以及亚洲的国家和地区,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处理财富和资产的一种普遍、有效的方式。随着各国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或跨地区的国际信托法律关系越来越多,如何确定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各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一致呼吁和共同努力下,《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和承认的海牙公约》于1984年10月正式通过,成为解决国际信托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法依据。英美法系方面,英国于1987年通过并实施了《1987年信托承认法》,美国则先后通过《美国冲突法重述》与《美国统一信托法典》对其境内的信托法律关系和涉外信托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大陆法系方面,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缺少成文法规定,大多停留在一些判例和学者建议上。随着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参与度的不断提高,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逐渐成为一个突出问题。2010年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弥补了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不足,其中第17条更是首次对于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作出明文规范。这是我国在国际信托法律适用规则上的一大进步,但仍然存有不足,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