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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约》是针对国际和解协议规定较为完善的国际条约,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定国际和解协议。二是执行国际和解协议。一经出台即在全球产生重大意义。截至目前,已有新加坡、斐济和卡塔尔批准《新加坡公约》,中国作为《新加坡公约》的签署国,批准该公约势在必行。通过本文研究,明确《新加坡公约》关于国际和解协议的条款,探讨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的必要性、当前关于国际和解协议立法的欠缺,以及批准《新加坡公约》后应当做出的应对之策。首先,研究《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法理基础。第一,理论基础。对于理论基础的研究,探讨国际和解协议的效力,只有明确国际和解协议具有确定效力,其得到执行才更加顺理成章。第二,现实意义。对于《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研究不可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必须探析其实践价值。一是促进使用国际商事调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由于经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的争议解决协议得不到执行,使得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舍弃国际商事调解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因此《新加坡公约》从立法层面认可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利于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二是维护国际商事伙伴的稳定关系。国际商事调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具有温和性特征,因此其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往的稳定。其次,述评《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条款。一是厘清UNCITRAL制定《新加坡公约》的国际和解协议条款的会议历程,明晰会议中的主要争议问题。二是明确《新加坡公约》如何认定国际和解协议,以及《新加坡公约》中对于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规定。再次,探讨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从两个方面分析中国当前有关国际和解协议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一是分析中国国内法在认定国际和解协议方面的现状及问题。二是分析中国国内法在执行国际和解协议方面的现状及问题。最后,提出中国批准《新加坡公约》后关于国际和解协议立法上的对策。亦从两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关于认定国际和解协议,建议出台《国际商事调解法》。二是关于执行国际和解协议,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