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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类型中,一人公司以其独有的特点满足了各种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在商业社会中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和生命力。但是,一人公司的自身特点给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对于一人公司都经历了一个由禁止到承认的发展过程。 在中国,直到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才终于在立法上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是立足我国公司发展实践,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顺应世界公司发展潮流的体现,必将对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一人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不够合理。 本文从一人公司及其资本制度的发展沿革入手,参考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一人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的公司立法进行比较,阐述了一人公司的立法历程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一人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事实承认到实质承认的渐进过程。新《公司法》专节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目前我国承认的一人公司主要包括原生型一人公司、衍生型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立法的核心,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大幅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允许发行资本分期缴纳,扩大了出资范围,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实现了我国公司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到折中制的转变。 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制状况。对于最低资本额制度,各国公司法的立法态度不尽相同,但都对最低资本予以了规制。新《公司法》保留了原《公司法》的最低资本额制度,但适当降低了数额。在公司出资方面,新《公司法》亦作了诸多修改。从规定非货币出资最高比例转化为规定货币出资的最低限度;从必须一次缴足注册资本转化为公司设立时只需认足注册资本,并可分次缴纳;从明确限定出资方式到扩大并放宽出资形式。在公司设立方面,新《公司法》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包括禁止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部分基于以上对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意见。在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方面,公司立法应继续降低最低资本额,至少不得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要严格并完善资本维持制度。在出资制度方面,应倡导一人公司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应转变,并设立基本储备金制度,从而保障交易各方的安全。在一人公司的设立方面,新《公司法》的诸多限制影响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可以通过禁止实质一人公司股东再行设立一人公司,承认并规定衍生型一人公司,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方式,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促进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