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由财产制度不仅存在于采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例的国家的破产制度中,也存在于采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例的国家破产制度中。因为采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例必然包括了所有自然人的破产,而采商人破产主义的立法例也存在大量的商自然人破产。无论一般自然人破产还是商自然人破产,都存在破产自然人及其所抚养的人的生存及发展问题,也就都有确立自由财产制度的必要。虽然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但是多数国家对于自由财产制度的研究却明显不足,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在破产法中缺少这方面的直接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只能援用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执行法的相似规定。在我国的破产法中也没有此方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不可执行的财产也只有两款规定,这与自由财产制度的应有地位和价值是不相称的,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破产实践中的混乱局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已经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对于自由财产制度的研究不仅对我国破产立法而且对于破产实践都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现行破产法并不适用于个人,所以也没有关于自由财产制度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中也只有第222条和第223条两个条款,概括性的简单规定了执行适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个人破产制度也指日可待。自由财产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内容即体现在自由财产范围的规定上。如何确定我国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范围,关系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既维护债务人的人权体现善良风俗,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功能。因此这一课题应得到关注和研究。本文拟对自由财产制度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研究,对自由财产的内涵、自由财产的意义、自由财产的范围、自由财产的相关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力图为我国的自由财产立法进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