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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全球各沿海国家越来越重视海洋权益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海洋法律秩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因此各海洋国家都积极建设本国的海洋管理体制尤其是行政执法体制。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关于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将海洋领域的管理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中国海警局是由渔政、海关、海监和边防海警整合而成的综合执法主体,它由中国海洋局直接领导,并接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结束了我国之前“五龙闹海”的局面。加强海洋领域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而我国关于海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且立法级别较低,其中针对海上执法程序的立法更是缺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执法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这主要是受到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法律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虽然在海洋执法主体方面实现了部分整合,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还是沿用之前分散执法时期各部门的单独立法,这不利于我国海警局在海上进行综合执法活动,不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文通过比较海警局整合前各执法主体的相关执法程序以及陆域执法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海警局综合执法的特点,对中国海警局海上执法程序立法提出构想,主要包括制定统一的程序法典及规范海上执法的特殊程序。本篇文章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整体对海上执法程序进行了概述,包括行政程序概念和功能、海上执法的概念和特点及海上执法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现阶段我国涉及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陆域执法程序和海域执法程序的相关规范。第三部分重点提出了我国目前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整体上缺乏统一的程序法典,对陆域和海域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散见于单行法中;其次是对海上执法的特殊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如登临程序、紧追程序、扣押船舶程序和相关部门交接程序等。第四部分是本篇文章的重点内容,这一部分主要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制定对策。首先制定统一的程序法典,包括立法目的及基本内容;其次规范法典中海上执法的特殊程序,主要是登临程序、紧追程序、扣押船舶程序和相关部门交接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