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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辩论自由。因此,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是否完备、合理,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能否实现。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论原则并未得以很好地贯彻、实施,当事人的辩论权亦受到诸多限制,究其原因,是辩论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与漏洞。本文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辩论原则的考察和比较,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不足之处。同时,对我国辩论原则的改革和完善提出构想。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引出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介绍辩论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如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价值。依照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理论,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主张的并经过法庭辩论的事实才能够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否则法院不可据此裁判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分析辩论原则的价值主要在于确保法官的中立性保证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主导权,防止诉讼突袭等方面,为下文的论述作一个理论的铺垫。第二部分、考察辩论原则的历史渊源。通过对比两大法系辩论原则,为我国辩论原则的改革与完善奠定基础。首先从历史的角度采用纵向分析的方法,对辩论原则的发展历程进行介绍。辩论原则发端于古罗马时期,中世纪时被纠问式诉讼所替代。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后,辩论原则又被重新提起。并且在1806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保留至今。文章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分别对以法、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辩论原则进行分析,比较两大法系辩论原则之内涵。指出两大法系辩论原则的合理之处与优势所在,指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改革与发展的方向。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规定及我国辩论原则的历史渊源。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分析基础,通过对两大法系辩论原则的借鉴,分析我国辩论原则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主要有:第一,仅仅规定了形式上的辩论权,未明确规定辩论的法律后果。第二,程序公正性及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未得到尊重。第三,辩论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拘束作用。第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第四部分、笔者立足我国国情探讨我国辩论原则的重塑。从相应制度和程序的确立、完善等方面对辩论原则的重新构建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在制度构建上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制度,建立自认制度及对违反辩论原则的制裁制度等建议。在辩论原则的程序重构上,则主要从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和重构法庭审判程序等方面入手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