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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公力救济虽然是解决社会冲突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方式,但私力救济的作用和功能也是不能忽视的。我国是以公力救济为常态的法治国家,主要是以公力救济为发展模式,有些学者对私力救济存在很多的偏见,极力排斥和抵触运用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却不知被法律边缘化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规定的公力救济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强者的武器,所以,弱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救济的时候,常常不得已采取私力救济进行维权。私力救济能在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夹缝中生存必然有其运行的道理和逻辑,我国的法律法规应该允许私力救济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发挥其作用。自从国家权力占主导地位以后,私力救济被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小了,无可厚非,国家权力运用的过程是法律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的强制性力量来实现的。可见,“创造和完善权利主体自主性的私力救济和国家公共权力互动的新形势,这样既有利于私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也有利于国家实现社会的整合。”①“虽然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但它只能满足大多数人即社会性的需求,其中少数人的需求常常会被忽略,刑事司法制度满足了人们的报复需求,却忽略了其获得补偿的愿望。”②所以,在我国,刑事私力救济制度还存在立法的空白,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立法政策的选择则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讨。本文主要是以刑事法律私力救济为突破口,大胆借鉴民事法律方面完善的救济模式,从而为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方面的私力救济体系作出创新性的规划。因为概念是人们对事物了解的起初,所以笔者首先对刑事私力救济的概念作了详细的阐述。通过概念的叙述为下文刑事私力救济的现实基础、正当性、存在现状、适用范围、具体构想等方面作出坚实的铺垫。此外,本文阐述最多的是刑事私力救济的实体内容,尤其是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价值,对其进行阐述其实是对正义的解读。一种事物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具有存在的价值、是否符合现实的发展需要、是否具有合理性,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实用性。正向私力救济那样在法律的框架外实施私力救济行为来捍卫公力救济所不能触及的领域,始终保持自己的发展空间。这一点是值得思考的。对私力救济阐述最多的方面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这些都是为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私力救济体系服务的,笔者从私力救济应遵循的四个原则和四个具体要求提出自己的具体构想的:一是被害人在公诉人的引导下参与审判的诉讼过程,指控犯罪的权利由公诉人去行使。二是国家应当把私力救济纳入法律框架,并且刑事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以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范围,把各种冲突分门类别地纳入程序化的解决途径中去,使当事人便于找到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从而使法院明确自己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三是以引入私力救济为契机,并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步扩展到公诉案件,待各方面的条件完全成熟时,进而扩展到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案件,逐步完善公诉替代程序。四是建立专业的私力救济调停机构,培训合格的调停人员,大力规范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的群众基础,做到法官对私力救济的司法控制和司法监督。通过对私力救济制度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和修正,使私力救济能和公力救济、社会救济救济手段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私力救济制度体系,来恢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重建法律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