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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社会制度,极大地促进了近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进入二十世纪后,在危险责任思想和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影响下,各国开始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我国强制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产品市场、运营监管均不够完善。虽然强制责任保险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但为了保障第三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国家有必要在一些领域强制推行责任保险。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文简称《交强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以“强制责任保险”命名的法律文件,从立法上表明了国家对发展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然而,目前针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各具体险种而缺乏全面深入的系统性论著。因此,本文将在《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国十条》)的指导下,从总体制度层面对强制责任保险展开深入研究。除总结之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系统介绍。主要论述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其产生基础、法律特征及价值功能,并在明晰强制责任保险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基础及经济成因的基础上,以保险标的为划分标准提出强制责任保险的不同种类,为下文探讨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具体险种设置问题进行理论铺垫。第二部分为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困惑分析。主要探讨了我国现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所存在的两大困惑问题:一是覆盖范围过窄、险种单一;二是运营模式定位不清。并以我国交强险为例,结合保险实务,对以上两大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表现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完善路径。作者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险种覆盖范围过窄、运营模式不清这两大困惑的具体对策:一是完善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强制责任保险险种设定制度;三是确定合理的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