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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是否具有团体人格与企业及其成员的财产责任有密切关系,这决定于实定法从法律政策角度所给予企业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即在一定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之下,判断何种企业组织在具备哪些条件时能够被赋予、应当被赋予团体人格。中国民法上的法人人格制度和法人责任制度尚待立法上的完善,本文从法人人格和财产责任的角度对立法及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就法人人格应具备的实体性要件提出完善我国法人制度的一些看法。 本篇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约5多万字。 第一章为企业法人的团体人格与责任。人格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法人为获得私法上法律人格的团体。企业法人的财产和人格与投资人的财产和人格完全分离,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团体人格,对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以自身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对企业法人依法只承担出资义务,对法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财产责任。 第二章为企业法人的独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表现在四个方面:(1)不同企业法人之间财产责任独立;(2)法人责任与法人成员的责任相互独立;(3)法人责任与其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的责任相互独立;(4)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法人财产责任的范围以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为限,而非以注册资本为基准。法人责任的性质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际履行等。 第三章为企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决定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法人成员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成员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是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企业法人之外能为企业法人承担责任者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