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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有九十多家公司退市,我国的退市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受到规则本身设计得不尽合理,配套措施的亟待完善,规则运行受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退市制度在净化市场、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约束公司高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未发挥明显作用。近两年,对我国退市制度举足轻重的当属2014年10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在退市意见发布不久,沪深交易所修订了上市规则,ST博元成了退市新规下第一个“刀下之鬼”。对资本市场来说,ST博元只是微不足道的一员,但其“前无古人”的退市,无疑对证券市场生态环境起到深远影响。在2015年中旬,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继2008年股灾后又一震惊世界的股灾。虽说,股灾爆发之后,IPO超发、高管解禁套现、场外配资、坐视创业板泡沫等质疑声不绝于耳,但是笔者认为,股灾爆发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而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最直接体现在于:我国退市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完善。笔者意欲从以下四大部分来一一阐述: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2014年新规颁布后第一家被强制退市的公司(ST博元),分别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退市制度改革的影响以及股东频繁变更三个方面分析ST博元的退市原因,通过其具有传奇性的退市,引出相关问题。正文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我国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现状。正文第三部分分别从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剖析我国目前退市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正文第四部分的开始,笔者首先论述了我国退市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我国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必须在法律原则的框架内;其次,从我国的退市法律制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设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退市法律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