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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听证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对立法行为的要求,它本身具有表征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的特点,因而有着深刻的认同基础。在我国社会结构变迁、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听证制度也逐渐进入了行政立法制度的范围,有利促进了国家和社会以及公民的相会沟通,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有所增强,行政立法的实效性也得到了提高。但是,鉴于我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法治基础薄弱,程序意识欠缺,加上听证制度又是一个外来物,它的本土化注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无论如何,制度移植的前提是需要对制度本身及其所需要的生态环境有一个基本清楚地认识,本文以行政立法听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行政法理论和立法原理,对行政立法听证所涉及到的问题展开基础性的研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正文为由三章构成。导论部分主要说明了为何要选择研究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意义,并就所可能用到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列举说明。第一章重点介绍了行政立法的基础理论,首先总结概括了行政立法的内涵与范畴,其次对听证的历史起源进行了梳理,并进而讨论了作为听证制度基础的程序正义理念,延伸至英国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美国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原则,再次对行政立法听证的制度功能和价值从分从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面向进行了解释。第二章重点从制度层面上说明了一个正当完备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所需要的构成因素,主要从行政立法听证的操作性原则、听证的范围、主体、以及听证过程中的关键性程序规则等方面说明。第三章对中国行政立法听证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听证制度进入中国语境的背景,其次介绍了作为一项制度的听证在我国的实践方式和历程,再次从宪法规范和民主参与的角度分析了听证的法理依据,然后又概括了行政立法听证存在的缺陷。第四章从制度建设层面上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的完善措施进行了论说。文章的结语部分在综合了上述的分析后,认为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成熟和规范化,是一个需要长期用力的过程,既需要形式法治的规则体系,也需要实质法治的正义滋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