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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物权变动模式是围绕整个物权立法过程中需要回答的重点问题之一,这也是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在反复讨论的问题。这是因为物权变动模式关系到物权变动的效力,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中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物权变动效力该如何选择物权变动模式始终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在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理论分解的前提下提出重新调整并规范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概述,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概念,世界主要采用物权变动模式的三种类型,以及对确立物权变动模式的意义进行了介绍。通过对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物权行为、公信原则的关系分别阐述来说明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和各自的优缺点。第二部分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归纳的基础上,对我国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和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优劣进行了分别阐述;并从社会宏观经济状况,交易习惯和法律传统,相关理论准备,价值取向四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我国适用现在物权变动模式的因素;指出了现在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在物权立法上,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上,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本文提出了适用债权形式主义,取消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构想,以达到避免一国内采用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容易引起的混乱现象的目的;提出了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性质进行分析后,认为也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并为更好地平衡物权变动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进一步完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提出了吸取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中的合理成分,加强保护第三人的力度,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制,强调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相对区分制度的建议。本文通过研究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及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中的问题,提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应以单一的债权形式主义来构建的设想,以期能对进一步规范我国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提出建议,更好地发挥物权定纷止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