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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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入手,循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延续道路,直至当前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制度发展的现实状况,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的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出我国不同时期(包括当前阶段)的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特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历史延续与发展,只有从这一点出发进行分析和探讨,才能对将来的征地改革和立法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 纵观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和现状,不难看出,我国土地征用法律规范原初虽早已存在,但此后的土地征用规范主要是在原有旧的规范之上修订、增加,对旧制度的迁就较为明显,这不仅表现在整个土地征用的立法模式上,还表现在旧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而修订后的土地征用规则仍没有给予突破。第一,土地征用还没有像国际惯例那样以基本民事权利的限制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而是被作为行政手段配置土地权利的方法;第二,土地征用的行为没有市场化,征用的补偿没有采取价值补偿的标准,严重侵害了被征用人的民事权益。因此,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虽形成了初步的体系,但还远未达到按市场手段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立法目标。第三,土地征用行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缺乏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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