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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纠纷涉及的知识面越来越广,事实认定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远离法官的认知范围,基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又不能随意裁判,就有必要思考一种在诉讼中既公正又科学的方式来解决这种矛盾。专家证人作为英美证据法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作为意见证据规则的重要例外,不仅具有不同于普通证人的特征,而且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制度相比也具有较大的差别。我国现行的鉴定人制度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和做法,强调鉴定人制度的职权化,法官在整个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加之,我国现有的立法粗放、原则,许多具体问题没能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无法满足实际鉴定工作的需要,从而难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功能是弥补法官对专业知识的缺陷,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专家证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初露端倪,而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盲点,这种状况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刑事司法发展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引进专家证人制度,强化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本文希望通过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涵义、性质、内容的介绍,比较英美法专家证言可采性与大陆法鉴定结论可采性以及英美法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与大陆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借鉴其有益之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特色在我国建立起以鉴定人为基础的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并存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