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僵局之下弱势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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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近年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常出现的纠纷之一,也是《公司法》(2006年)的亮点之一。公司僵局的发生使得公司的正常运作陷于瘫痪状态,股东利益受损,其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公司名存实亡。因此,探究公司僵局成因,寻求公司僵局解决途径就成为公司法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1994年)曾因为理论准备不足,立法过于仓促,使得公司僵局成为立法的一个空白,造成法律的时代局限性,以至于实践中为数众多的公司僵局纠纷因为“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留下缺漏颇多。将公司僵局的司法强制解散措施列入立法内容是《公司法》(2006年)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公司的发展起步较晚,公司僵局问题的出现也就在最近几年,故法律界对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相对世界上其他国家而言不是很成熟,立法上仍存在一些漏洞。笔者试图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概念、形成原因,分类、危害性等理论问题的介绍,进而对我国的公司僵局立法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得出立法上的进步与不足,对我国的公司僵局理论研究做尝试性探讨。在论文思路上,笔者由一则公司僵局的案例引出我国目前公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司僵局问题,并对论文的讨论范围作了限定。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公司僵局基本问题的概述。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司僵局的概念,然后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僵局进行了分类。这部分的重点内容在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上,最后介绍了公司僵局的危害。第二章是对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司法救济理论的论述。首先笔者论述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紧接着论证了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然后对世界上其他对国家公司僵局救济的方法选择比较重要的几种方式进行介绍。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措施——股东请求强制解散,这也是本论文的重点。这部分较为详细地对我国《公司法》(2006年)中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评析,主要是对我国公司立法中关于公司僵局条款规定的进步性及缺陷进行探讨。第四章是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另一措施——股东退社的论述,虽然我国《公司法》(2006年)规定了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退出公司,但这条规定不是针对公司僵局情况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允许僵局中的股东退出公司是完全可行的,并就此问题展开论述。最后,文章指出,虽然公司僵局理论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随着我国公司法研究的深入和我国立法体制的日臻完善,相信对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的救济制度一定会更加成熟。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对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救济问题进一步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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