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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模式的不断演进,竞争业已达到标准竞争的新阶段。在技术的进步过程中,历史已上演了一次又一次的标准战争。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所谓“得标准者得天下”。在高科技产品的竞争中,标准竞争已经超越简单的产品市场占有率竞争而成为市场竞争的主流。而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标准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所追求的最高法律形式。 概括地说,标准是通过各个参与方的协商和调和而形成的规范(Specifications)体系。制定和实施标准的过程就是标准化。标准所表达和追求的是一种规则和秩序,而这种规则和秩序针对不同的人意味着完全不同的利益安排。标准化本身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一种为了统一化的目的而互相协调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本文所讨论的重点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主要是技术专利的标准化。 和很多事物一样,标准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扩大技术的外部效应和减少使用成本,其网络效应、“消费追随效应”和标准技术的“Lock—In”锁定效应等诸多特性的存在,和垄断性的专利技术相结合,又使得标准极可能导致标准技术的垄断:标准的锁定效应使得标准对市场的影响力空前强大;技术产权的标准化使产权的时间特性被淡化;产权技术标准化打破了技术产权的垄断性和公益性的平衡。可见,标准具有两面性,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可能使得竞争关系更加微妙,对竞争有着限制和阻碍的可能。因此,只有当我们对标准的反竞争性进行一定的限制,使标准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其负面效应,标准促进生产的命题才能真正成立。 本文从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界定出发,对现代科技条件下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的必然性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对标准化以及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阐释,重点分析了针对若干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并试图提出一些可能的法律规范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