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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总体处于高速增长状态,而且由于我国还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由于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粗放式的生产方式,加剧了我国经济增长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尽管可以利用国际市场来满足我国不断增长的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但随着我国矿产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大宗矿产资源的国际市场价格急剧上涨。因此,大力开发国内矿产资源的市场,既可以减轻我国经济增长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又可以降低我国所需的大宗矿产资源的国际市场价格。而开发国内矿产资源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降低国内矿业权市场的交易费用,提高矿业权交易的效率。因为这有利于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业权交易费用的高低不仅与矿业权及其交易的性质有关,而且还与矿业权的交易制度有关。而矿业权的交易制度又需要立足于矿业权及其交易的特殊性。本论文立足于矿业权及其交易的特殊性,利用博弈论、交易费用理论、拍卖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工具对矿业权的交易制度进行研究,目的是降低矿业权交易费用,提高矿业权交易效率。本论文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大致梳理了我国矿业权制度演变的历史,概述了矿业权的属性、矿业权的主体和客体,介绍了矿业权出让市场和矿业权转让市场,阐述了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原则和必要性。其次,在介绍与矿业权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交易制度有关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矿业权的不同转让方式及其利弊,指出了不同转让方式各自的适用条件,并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竞买人风险规避时的矿业权拍卖设计,证明在竞买人风险规避时对矿业权采取分成拍卖的方式可以增加拍卖人的期望收益。再次,在对与矿业权交易有关的市场中介组织作一般性介绍的基础上,阐述了人们利用私序的原因及行业仲裁机构相比法院解决矿业权交易纠纷的优势,重点分析了作为中介组织之一的矿业权交易中心的角色定位与矿业权交易效率的关系,证明矿业权交易中心拥有信息中介的职能有利于降低矿业权市场交易费用。最后,本论文讨论了政府规制对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影响。政府在对矿业权及其交易进行规制时,政府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这种角色的双重性使政府在作为社会管理者时对矿业权及其交易主体、转让条件的规制常常导致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政府利益受损,而且,这些规制通常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尤其是,政府可能会侵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陕北石油事件、山西煤炭业强制性兼并重组事件就是这方面的两个典型案例。最后通过建立模型,证明政府保护矿业权的声誉能够增加政府通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