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通过建设智慧城市,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与城市管理水平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继智慧城市新理念与新模式在优化城市系统实践后,政府开始推广与应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作为行政法律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行为,因其自身的负担行政属性,行政处罚机关在使用大数据、自动化系统行政时,既要在既有的法律制度内行政,也要与时俱进用新理念为技术赋能后的行政处罚行为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方兴未艾,行政机关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图像识别功能、机器学习功能及大数据技术中的算法决策功能,在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社会治安管理等领域,有效提升行政处罚的效率,社会规制效果显著。但是,智能技术自身的高度复杂性和内在算法的隐蔽性,给行政处罚的经典原理与正当程序带来严重挑战。为了消除智能技术给行政处罚原理和程序带来影响,通过分析美国、德国等智慧城市中“行政处罚”问题的应对经验得出,我国应对智慧城市中的行政处罚问题,可采用美国加入法律基本原则与行业指导原则,并结合具体法律规则的规制方法,约束政府使用算法决策行为;也可借鉴德国通过制定、修改或吸收其他部门规章的做法,规制政府机关使用自动化系统行为;必要时也可效仿欧盟,采用保护数据为主的做法,应对政府不当使用智能技术的行为。梳理中国智慧城市中行政处罚的表现形式发现,行政处罚方式发生变化,不同的自动化执法方式分别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其中,部分自动化是现阶段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与具有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分别以行政处罚的特别限制形式和行政处罚的辅助形式存在;可是通过观察发现,与智慧城市中行政处罚方式衔接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表现形式,仅有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地市级的“自定程序”,没有与自动化执法方式对应的法定执法程序存在;进而当出现错误处罚决定时,智慧城市中行政处罚责任界定的表现形式也发生改变,又加入了新的责任主体与责任事由。结合智慧城市中行政处罚的表现形式,发现行政机关采用智能技术行使行政处罚行为,在使用自动化处罚方式及适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如自动化处罚方式的高效便利造成处罚疏密程度不均、公民隐私权被侵犯风险与程序设计者隐蔽执法风险加大;再如,行政处罚程序中被处罚对象陈述、申辩权行使受限、证据采信与认定形式主义明显和行政处罚机关程序性说理内容不充分等;进而在出现错误的处罚决定时,责任主体该如何界定以及适用的责任事由与归责原则理由是否充分也存在一定问题。针对前述发现的问题在吸收美国、德国和欧盟的部分做法外,并结合我国行政处罚实际,对自动化处罚方式、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其中,应对自动化处罚方式产生的问题,采取的方法有:动态调整处罚标准应对处罚疏密不均、采用“两方”反射性监管的模式限制算法权力蔓延,保护公民隐私权与行政权内容不被改变;而消除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可将加强倾听意见作为自动化行政处罚的必要步骤、减少人工审计证据的技术依赖和扩大说理义务的内容区间三种方法,用来对照解决智慧城市中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关于智慧城市中行政处罚责任界定存在的问题,对于被自动化处罚系统处罚错误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考虑是由行政处罚机关单一承担责任还是和技术研发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考虑系统研发主体是多方还是仅有处罚机关一方是无关紧要的,思维层面只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机关作出识别进而进行利益维护即可。智能技术赋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对执法方式与内容进行便利与高效的革新,但不能逾越既有的法律规范,需要以审慎的态度正确对待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