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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分工领域,女性在劳动市场中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逐渐重塑了劳动分工格局。该现象在司法领域也有所体现,世界范围内的女性法官群体不断发展壮大,随之而来的法官性别差异的影响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结论不尽一致,现有的诸多研究文献表明法官的判决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性别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尤其当涉及性别敏感的案件时,女性法官表现出倾向于保护女性的态度。而在一些性别歧视和性侵犯的案件中,女性法官也展示出更加支持原告的迹象,其可能的原因在于,女性是整个社会系统里相对弱势的一方,相较于男性法官,女性法官更有可能在以往的经历中体会到原告的处境,因此女法官必须致力于做出特殊的努力来帮助她所在的群体。我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研究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和在司法适用中体现出来的不足之处。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是通过权益分配惩戒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实现对无过错方的救济。但是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设计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能充分发挥立法的价值,因此该制度不仅在实务界造成了适用的争议,更是引发了学者们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质疑。理论界批评该制度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违背了无过错离婚原则;(2)适用案例较少,司法适用成本过高;(3)一般侵权法可以提供救济且更加便利;(4)婚内侵权制度可以替代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完全没有单独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另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很多困难:(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限,无法完全覆盖过错方的行为;(2)当事人举证困难,证明标准严格,举证事实难以得到法院认定;(3)赔偿范围不明,赔偿标准过于笼统;(4)适用情境单一,无法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以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为例,司法实践中物质损失相对容易确定,但过错方对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破坏引起的精神损失难以量化,而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更多寻求的正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大多以5万为上限判决损害赔偿金额,显然难以匹配我国目前的家庭收入水平,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在现阶段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补正的情况下,法官的司法裁量权对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以上理论分析基础上,我从损害赔偿金额入手,运用回归分析的方法考察法官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影响。首先,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我找到了影响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成立的几个重要因素,在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和与他人有非婚生子两种情形也常作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理由并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我将此六种情形作为回归模型的控制变量。然后我从裁判文书网搜集得到了309份涉及损害赔偿的离婚判决书,从中分别提取法官姓名、当事人性别及过错方情形作为解释变量。但回归模型中的重要变量法官性别我们却无法从任何渠道直接获得,为此我采用了两种方式确认法官性别:一、我通过公开渠道,包括中国庭审公开网、新闻报道、当地法院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确认了大部分法官的性别信息。二、我利用了于江德等人的研究成果来估计剩余法官的性别。中国人的名字包含了独特的性别信息,他们据此开发了一种朴素贝叶斯分类器来估计其可能的性别。利用以上搜集到的数据,我建立了多元回归模型来估计各种因素对损害赔偿金额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法官性别对损害赔偿金额没有显著影响,但是诉讼请求人性别和法官性别与诉讼请求人一致均对赔偿金额产生了显著影响。我进一步将案件按照不同的诉讼理由进行分类,发现诉讼请求人性别和法官性别与诉讼请求人一致同样对损害赔偿金额有显著影响,此外,法官性别在除家庭暴力以外的案件中对赔偿金额也均有微弱的影响。最后,我查看了分配给不同性别法官审理的案件,结果显示分配给女性法官的案件中法官性别一致对损害赔偿金额有非常显著影响,而男性法官审理的案件中该因素的影响并不存在。在中国社会家庭背景下,女方通常是相对弱势的一方。这样的分析结果显示了人民法官贯彻了在离婚诉讼中照顾困难一方的立法思想,同时也显示了法官性别确实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为此我国有必要就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出具更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以尽量避免司法的随意性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我的研究在诸多方面尚存在局限,主要包括:(1)样本缺失。尽管我国司法透明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出于各种原因,我能获取到的判决书仍然很有限;(2)由于工作人员可能选择性地上传裁判文书,使我的样本存在一定的偏向性;(3)部分解释变量缺失。由于判决书提供的信息有限,我只能从中获取法官的姓名并借此推断其性别,该变推断不一定完全准确,且其他相关信息诸如法官的年龄、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等等均无迹可寻;(4)无法获取诉讼过程全貌。离婚损害赔偿既可能在诉讼中提出,也可能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提出。过错方提供损害赔偿的方式可能是给付具体的金额,也可能是通过法官分割实物财产等其他方式。仅通过判决书我们无法窥探多方协商、博弈的过程,故可能丢失了一些重要信息。尽管我的研究结果为中国司法决策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但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以更深入地探讨司法过程中性别角色与法律和法外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目前而言,我的研究可以使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官性别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同时为研究人员提供一种在社会研究中利用数据分析技术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