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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矛盾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极大重视,学者们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我国非法人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以不同的类型和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在民法上并没有取得与其作用相称的民事主体地位,此外,实务界和理论界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类型化等问题认识也不尽一致,由是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矛盾问题日益凸现,亟需从理论上和立法上予以解决。 本文分析了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并指出了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区别和联系,从而得出了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论证了非法人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合理性、必然性和可行性,提出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提出我国民事立法中对非法人组织的立法应该采用法典化模式与单行法模式相结合的方式。 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非法人组织概说。本章首先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指出民事主体的理论历经了由特别自然人主体到普遍自然人主体、再由自然人单一主体到承认多元主体的发展过程;明确界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内涵;接着分析了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最后提出了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第二章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本章分析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归纳其共同特征以资借鉴。 第三章民事主体的判定标准及反思。本章首先对民事主体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反思,分析了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关系,指出二者是不同的概念,而且二者可以是分离的,并提出:权利能力论虽然是为了规定法人这个民事主体在德国法上设计出的概念,但是其很好的涵盖了民事主体的根本特征,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判定标准应采权利能力说。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主体化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分别从我国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非法人组织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二者存在的冲突,其次提出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论证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模式应该采用法典化模式与单行法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民法典中对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原则性的规定,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非法人组织则采用单行法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