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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在科技突飞猛进发展的当代,我们享受着科技带来的各种舒适与便捷,然而又正是在这样一个对人类来说似乎越来越游刃有余的环境中,人类自身的行为以及自制技术的风险时常威胁着我们的生活乃至社会秩序。作为有着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政府,如何为公民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秩序与生态环境,是当下政府所需要面对与思考并加以解决之问题。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现代行政也在不断地完善,面对以雾霾现象为代表的环境风险及生态破坏时,政府如何转变自身的管理职能来适应这个“风险社会”?在现有的行政法体系中,政府是如何防控风险的?这些法律制度有怎样的深刻含义,又怎样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反思当前的行政法及相关制度后,应当采取怎样的多元治理手段来防控环境风险?这些构成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论述行政法在环境风险防控中的作用。第一部分,对环境、环境风险,以及环境风险防控理论进行简单的理论阐释。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行政法及相关理念之所以能够在环境风险的防控产生作用的原因,这里,主要从两方面展开:其一,风险社会中公众需要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的现实需求;其二,行政法与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容性。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制度,如行政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阐述行政法是如何对环境风险起到防控作用的。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本文将视野和思路扩展开来,以行政法的研究为出发点,借鉴当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公益诉讼,以及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提出环境风险防控的多途径治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