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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本身蕴含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一方面,法治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性选择,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的概念,迄今仍可称“经典”: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施行,而大家所遵守的法律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法治的治国方略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经济等要素相吻合,德国的萨维尼提出一国的法律就是该国民族精神的体现,孟德斯鸠也早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指出法与气候性质、法与土壤、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等之间有密切的联系。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孟德斯鸠提出的经典的三权分立先在美国生根发芽,而并不是法国。苏力教授也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重视并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一项好的制度只有在适宜它的土壤上才能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的提出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历经曲折,并可称为“摸着石头过河”。建国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虽制定了五四宪法,但当时的领导人并没有把宪法当回事,这尤其反映在十年文革时期,当刘少奇面对破门而入的红卫兵时,手持宪法并义正言辞地提出自己是经过合法的选举程序当选的国家主席,但无奈的是,宪法被红卫兵抢下并扔在地上。也正是有这段黑暗的经历,促使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代领导人开始反思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并进而在改革开放、放眼世界的基础上重构治国理念,从十二大到十八大,每一次党代会的召开都在反思与得失之间权衡,提出一些新的法治理念或建设性措施,终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施政目标得以出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提出解放思想、打破“两个凡是”的桎梏、拒绝个人崇拜的开始,从此算是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指导;从党的十二大开始,法制建设进入视野,仅在1979年就制定并通过了7部重要法律,为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作用;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推进法制建设,并在强调民主与法制“不可分”的基础上,提出法制应为改革“保驾护航”;党的十四大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是非常重要的一届,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对依法行政进行了重点强调;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巩固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大则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并提出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对各届党代会议于法治的贡献进行梳理,其意不在于为党“歌功颂德”,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党也在与时俱进!通过提炼每一次党代会的主要法治理念与措施,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法治发展的轨迹,而这些轨迹既是世界政府发展的潮流,也体现着我国的特殊国情。 首先,民主与法治不可分。民主的字面含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其直接与“专制”对立。而毛主席指点江山时曾提出的打破“一朝天子一朝臣”、“江山轮流坐、今年到我家”的怪圈,惟有靠民主。没有民主的法治只能是“形式主义”。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三种政体理念:正常的政体有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民主政体,与此相对应的异化政体也有三种,分别是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而想打破这三种政体的恶性循环,惟有靠法治。同样,没有法治的保障,民主也只能是种欺骗。法治说到底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相反。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并且无论政府还是人民都遵守法律,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民主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其次,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法治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契合度:在价值方面,市场经济重视自由竞争,而法治也保障自由;在行为方面,市场经济重视规则,而规则也是法律的构成要素。具体来讲,法律对产权制度、经济纠纷的解决规范等方面加以确认,从而在整体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律通过税收、价格等手段对利益作出调整和重新分配,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法律通过创设安定有序守法的社会环境为经济运行提供支撑。所以,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再次,法治的构成要素逐渐清晰。通过历届党代会的主题可以看出,从重视法制建设到重视司法再到法治政府,法治的内容在逐渐扩张。并不是有了完备的法律规范就建成法治社会了,从“法制”到“法治”认识的深化也说明了这一点。通常来讲,在社会变革的阶段,立法权处于最重要位置,因为要为急剧变革的社会制定规范,从而有法可依,所以在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时强调立法;而在法律初步完备的情况下,要重视法的效用,即法律的实施效果,所以,从党的十五大开始,重视司法以及依法行政。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的: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还要有普遍的执行,才是法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特殊性,造成在三权的权力能量上不均衡,行政权一家独大,所以要予以控制,方法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而司法权积弱,所以提出要深化司法改革,尊重司法权威。 复次,重视公民美德或者说公民德性的培养。每个人并不是生来就是公民,而是被培养成公民,也就是说,公民美德的培养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国家健康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毕竟,如果人人都是自私自利、尔虞我诈,那谈到民主、参政议政、发展经济、遵纪守法等等就都不太现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已经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所以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主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尽管该提法部分学者有不同意见,但确实公民德性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最后,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终极目标。人不以法为目的,而是法以人为目的。说到底,就是法治的终极目的就是人的自由和解放。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提出这一点。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人权概念的提出以及对人权内涵的认识深化。早先我们提到人权往往将其与政治斗争联系在一起,认为其是西方国家攻击我国的武器,而现在人权入宪,则是真正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内化到法律之中。马克思也早就说过,“国家是必要的恶”,国家对“人权”的侵犯是经常发生也是程度最重的,所以人权入宪不仅意味着国家权力不能非法、任意侵犯人权,而且在人权遭受其他力量侵犯的时候,还要予以保护。人权的内涵也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得到认识上的深化,从早期的“自然权利”到现在国际人权公约上各种基本权的确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人权的基本类型,其涵摄国际人权法三大公约里的基本内容,即《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上述结论的得出均非随意,而是通过阅读和分析历届党代会报告的文本、再加以抽象和归纳得出,这也是本文的最大贡献及创新之处,在正文的叙述和论证中,也会重点围绕上述内容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