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运作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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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从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入手,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运作的可行性。在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脉络进行梳理后,理清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的发展脉络,就学者们围绕《合同法》第64条是否构成第三人利益条款的定性问题作出分析。文中运用案例类型化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试图论述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第三人有无请求权的问题。根据我国现状,力图探寻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构建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为实践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提供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导言、正文、结语。导言。简要论述目前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此类合同在我国实际生活中的现状,继而引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的可行性。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结构和采用的研究方法。正文。此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作出简要梳理。在概括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各方当事人和学界对其的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方式的基础上,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三个要件。并通过对第三人特性的分析,明确了第三人的身份问题。继而探讨了第三人利益的取得方式,主要论述“接受”和“直接取得”两种模式。笔者从维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出发,肯定第三人在接受利益后不得放弃的观点。是以为全文的论述构建了框架。第二章通过历史分析法,阐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历史脉络,详细介绍了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特别是民法典中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最早出现在西方的罗马法中,然而当时的罗马法中没有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但是,罗马法亦就某些具体的情形中对第三人利益的取得作出了模糊规定,使其规定在有公共效力的文献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原则使得第三人无法直接获取利益,同时也限制了其向允诺人主张给付的权利。尽管罗马法并不禁止对第三人为给付,然而第三人非因本人缔结的合同受益,并不等同于该第三人可以根据本人之外的合同获得请求权。这就面临着原则与例外并存且效力同时被肯定的问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扩大,合同的履行已经不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近代以来,“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原则被逐渐打破,第三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对合同利益的直接请求权之制度逐渐为各国民法所认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与罗马法一脉相承,最初大多继承了罗马法之原则,后顺应时代要求在各自新形成的资本主义法律中作出了调整,其中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率先确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制度,对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亦在其民事法律中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第三章着眼于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分析。介绍法学研究者们对合同法第64条性质认定的观点,并阐述各方的见解和理由。尽管第三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对合同利益的直接请求权之制度逐渐为各国民法所认可,然而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定,尚处在争议之中。就我国法律而言,对合同一般性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合同法》中。若论及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规定,无外乎体现于《合同法》第64和65条。而本文主要研究面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类型,因此重点在于讨论第64条是否构成我国存在一般性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法律依据。对此,有学者肯定之,有学者否定之,有学者提出观点兼取肯定与否定两种态度,亦有立法机关对该条文作出释义。文中认为,合同法第64条不构成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并从《合同法》构造、法律条文本身、立法草案和司法解释四个方面阐述了理由。第四章论述如何判断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除了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第三人请求权条款外,论述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认定情况,并以分析中外案例的形式,探讨约定不明时,如何判断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否成立。根据前文论述,可以认定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少见。文中论述到,即使目前缺乏一般性法律规范的调整,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亦是可行的。某个合同是否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关键在于明确第三人是否具有向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判断的方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其一,当事人明确特约,在合同中约定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给付利益的权利;其二,根据具体法律的规定,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如保险合同、为第三人的货物(旅客)运输合同、信托合同,受益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对其应当适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规则;其三,在缺乏明确特约和可以依据的现行法律规定时,第三人请求权有无的判断成为难点,此时,可以借助国内外的案例,从法院裁判的角度寻找确定第三人有请求权的依据。第五章阐述在我国法律中确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性规定的必要性,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理化立法建议。正因为我国现行法中缺乏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普遍适用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因而有必要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规定之。文中从五个方面对此必要性加以论述。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状,同时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和案例,文中对我国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求为实践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提供法律依据。结语。对全文的论述作出总结,以简洁的语言对文中观点作出表态,理顺整体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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