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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合同兼具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功能,关乎国家管控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合同法层面上更是表现为公权力对意思自治的直接干预。因此,围绕行政审批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效力、应经而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状态以及违反行政审批合同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在梳理行政审批合同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合同行政审批的性质,展开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求对行政审批合同效力问题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行政审批合同的现状,梳理了行政审批合同的相关现行立法及行政审批合同效力认定案件的司法裁判,并对关于行政审批合同效力的学说争议进行介绍。关于行政审批合同效力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规定相互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影响的法律效果界定模糊。而司法裁判对行政审批合同效力的认定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目前司法裁判中仍出现裁判意见、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同时,理论界对于应经而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如何,形成了包括合同无效说、合同有效说、合同未生效说三种观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行政审批的性质。合同的行政审批既具有“自由恢复”的性质,也具有“权利赋予”的性质,主要是由其所关涉的合同来决定,关键在于合同目的的指向以及公法对此种合同行为的价值取向。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与预约对本约的影响有着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仍存在功能性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合同行政审批类似于合同附法定生效条件,但是此条件却非真正意义上的“条件”。而对于与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可以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设置行政审批之规定,其目的直接影响到该规定属于何种强制性规定,并进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从形式上区分出行政审批可能对合同效力的具体影响状态,包括成立、生效、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等;其次,在分析过程中,将行政审批条款划分为明确性批准条款和疑义性批准条款,其中明确性批准条款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严格按照法条文义进行类型化分析,而疑义性批准条款则尝试运用合理性原则和法律解释方法等进行辨别。第四部分提出了行政审批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一,细化立法规范,从立法价值和目的上,如果选择直接对合同效力予以干预,则应首先明示行政审批的对象为合同行为本身,如果放弃直接对合同效力予以干预,则在立法技术上,采取退至对权利变动或者履行行为的管控方式。第二,强调从合同行政审批性质定位、合同行政审批条款的类型化解释、合理界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合理司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