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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全球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并据此对本国外资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成为各国完善投资立法的主要任务。如今,外商寻找的不仅是能够盈利的国家,而在选择更有保障、安全的国家进行投资。中国自1992年以来,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最大资本输入国。中国于1979年颁布第一部外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过三十多年的经验积累,中国在外国投资方面已经有足够的经验,所以即使在遭遇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在吸收外国投资方面依然未受到太大影响,其经验值得其他发展中国家借鉴。因此,通过对中蒙外资法的比较,进而提出蒙古国外资法完善的方向和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中蒙外资法历史发展、外资立法体系及特点的比较分析。中国1979年颁布了外资法,而蒙古国1993年才颁布了外国投资法。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外资法比蒙古国外资法经历了更长时间,发展也相对更为完善。第二章中蒙两国外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在外商投资方式方面:按照中国现行的外资法,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开发、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并购、跨国证券投资和外商风险投资等十种。蒙古国外商投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外国投资者单独创办企业;外国投资者同蒙古国投资者合办企业;以购买蒙古国企业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直接进行投资;按照法规和租赁、产品分成合同规定获得的自然资源利用、加工方面的权利;签订经销、管理合同,进行金融租赁和特许经营方式的投资等。在外资优惠措施方面,中国外资优惠措施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用利润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流转税优惠,关税优惠等等。蒙古国外资优惠有:关税和商业税免征,所得税优惠,使用土地优惠等。在外资准入和审评制度方面,中国外资准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2004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蒙古国则是按照外国投资法进行外资准入审批。在外资保护措施方面,两国都按照本国的宪法和国际条约规定保护外国投资者。第三章本章简单的介绍了中国对蒙国投资情况,蒙古国外国投资主要问题。蒙古国2008年对外直接投资领域中,矿业占56%,轻工业3.6%,畜牧品1.8%,建筑业2.1%,贸易20.5%,银行业3.8%,旅游业为2%,其他领域占1.7%。2008年9327家公司在蒙古国注册了30.1亿美元的直接投资。1992年起蒙古开始对华投资。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蒙古国的投资持续增长,两国经济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对蒙古国矿产资源的开发是中资企业投资额最大的行业,投资企业大部分来自北京、河北、山东、黑龙江、甘肃、内蒙等蒙古国周边地区的中国省市。蒙古国外国投资主要问题是基础设施方面;蒙古国基础设施落后,运输不足瓶颈严重制约着资源开发与合作。蒙古国目前只有一条贯通南北的单线铁路和三四条与干线连接的支线铁路,年设计货运能力约2000万吨,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等等。第四章蒙古国外国投资法的完善,借鉴中国外资法的合理经验。在比较分析基础上,研究中国外资法对蒙古国外资法的借鉴意义,以及中国外资法成功的经验,可以有效弥补蒙古国外资法上的不足。据近16年统计来看,矿产业的投资占外国投资总额的41.7%。顾日格木扎布专家认为:将1991年之后的蒙古国所投进的外资可分成矿产和其他投资两类。由于外商在蒙古国的投资,绝大多数在矿产资源方面,因此,蒙古国尤其应当注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从目前形势看,蒙古国政府何时能完成矿产法修改还有待观察。外国投资对蒙古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蒙古国政府须要进一步改善外国投资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