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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率在我国持续上升。作为我国最传统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4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7条都对此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不尽如意。2003年由巫昌祯教授和夏吟兰教授主持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课题《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至今已有十四年,可是我国经济帮助制度依旧没有得到完善。为了发挥此制度在离婚救济中的独特功能,本文对此项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概述。主要是对该制度的界定,分析其概念,介绍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性质的三种学说,即扶养义务延续说、道义责任说和生存权保障说,并就这三种学说进行了评价,认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性质为扶养义务延续说。在对其性质的分析基础上,简要概括出该制度的重要价值功能。最后为了深入理解该制度,比较了该制度与经济补偿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的异同点。第二部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介绍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情况和分析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以及适用率低的原因。重点阐述其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启示。综述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国外立法情况,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比较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异同点,接着论述离婚后扶养制度对完善我国经济帮助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分别从确定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具体规定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内容、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情形以及强化离婚经济帮助的保障性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