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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制度实现形式,指定辩护制度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指定辩护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责任,是国家为了实现公正审判而负担的程序性给付义务。对于指定辩护的适用问题,最大的争议不在于其必要性受否定,而是对指定辩护制度有效实践的忧虑。无论是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还是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表明,对指定辩护的保障已经从普遍性要求迈向对律师实质有效辩护的追求,即从形式有效向实质有效的跨越。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定辩护适用范围和律师辩护权的立法保障上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我国并未确立有效辩护原则,指定辩护范围的扩大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有效性,并没有涉及被追诉人是否实际上获得了应有的律师帮助。实践中指定辩护的效果亦不容乐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指定辩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困境,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完善措施,以期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最低限度要求,从而实现人权保障和司法正义等普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