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农村主要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是“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由于这种保障模式存在着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一些保障项目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等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方式主要还是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保障方式,正式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动,极大地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现代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还处于试点之中,不断变化。因此,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当务之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势在必行。 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研究,国外学者都进行一些有意义、有价值的理论探索,并付诸实施,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如,德日模式、新加坡模式和英国、瑞典模式等。这些模式各有各的长处,由于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我国处在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时期,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只有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才能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我国国内的学者也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和设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形成了不同的方案和模式设计。如,城乡分割的模式、阶段型重点保障模式、“从二元到三维”的目标模式和三元模式等观点。虽然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独到的创见,但是结合我国农村目前所处的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这些模式设计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笔者在一些学者探索的基础上,立足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现状,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了当前我国应当选择的“三+X”整合模式。“三+X”整合模式就是指在整个农村地区要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基本保障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时增加保障项目,就是所谓的“X”,“整合”突出了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的衔接,逐步走向城乡社会保障的统一。 在以往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主要依赖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一个长期被忽略的领域,甚至在许多方面仍属空白。所以,笔者最后从法学的角度对“三+X”整合模式进行立法构建,主要包括:从立法层次上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明确政府及农民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权;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安排;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方式;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与监督体系的健全等内容,笔者希望这些立法建议能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从而可以更好地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