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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助现象在我国大量出现,道德谴责明显力不从心。由于见危不助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往往导致他人生命的消逝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受损。而对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缺乏明确的可以利用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规制。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见危不助罪对其进行制裁。对见危不助犯罪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见危不助概述。笔者对见危不助的几种概念进行了比较,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概念。对于见危不助行为的性质,从对作为和不作为的分析入手进行了界定,认为见危不助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综合分析了中外对于见危不助罪的立法例,得出了见危不助犯罪化符合各国立法发展趋势的结论。第二部分见危不助犯罪化的道德基础。笔者在本部分首先概述了道德的概念和发展历史,对道德的发展规律和层次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并对见危不助在道德层次中的归属进行了分析。随后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着重研究了道德和法律相互转化的情况,并结合刑法的特点分析了道德的刑法强制问题,得出了见危不助由道德范畴进入刑法规范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社会基础。本部分对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社会基础从西方的社会基础和我国的社会基础两方面进行了分别论述。在西方,几次大的经济危机后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主导思想完成了从自由放任主义到政府干预经济的转变,经济领域的转变导致了政府在各个领域开始有限度的限制公民自由。西方基督教义要求人们必须爱他人,哲学界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都对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无论是传统社会以礼入刑的传统,还是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都为见危不助犯罪化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第四部分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理论困境。本部分笔者指出了见危不助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思想的关系,并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思想的发展趋势、价值取向等得出了增设见危不助罪与两者并没有根本冲突的结论。第五部分见危不助的立法建议。在本部分笔者确立了见危不助的两个立法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在立法原则的指导下,对见危不助罪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