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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在加速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国际贸易摩擦。自我国加入WTO之日起,对外贸易日益频繁,我国制造业等产业对外出口的优势加剧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我国频频采取了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导致我国众多企业,乃至某个产业遭受重大损失。一方面,面对其他国家政府的不合理、不合法决定,我国应当向WTO寻求国际贸易行政救济;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完善国内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赋予国内厂商获得国际贸易行政救济的更多权利。目前我国已有关于处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三个规定,分别是《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虽然规定了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某些主要制度,但是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研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课题也具有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国际贸行政诉讼是我国加入议定书后的时代产物,目前国内研究的学者不多,并且多数学者仅仅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宏观进行研究,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并未进行深入分析,且对公共行政组织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能否成为原告的研究也较为缺乏。所以本文立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态势,从现行的相关规定入手,以行业协会为例来分析公共行政组织能否成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最终得出结论:行业协会成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可行性,并对扩大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提出具体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创作思路,层层推进,展开研究。本文从梳理现行规定入手,发现我国原告资格认定标准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且没有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原告资格,随后并对之成因展开详细阐述,一方面是由于行业协会自身发展的不健全,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原告资格标准的狭义解释学说和行政审判基准认定时的多余担忧,导致了行业协会不具备原告资格。之后,得出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三条基本思路:做到与入世要求相符;借鉴美国的原告范围规定;修正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的认定标准。最终以指导案例,专项性司法解释,修正行政诉讼法,三种具体的方式确定我国行业协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当今国际贸易迅速的发展态势,要求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必须作出适度调整以适应发展需求。行政法治的国际化要求更多行政相对人有资格享有起诉的权利。所以,增加行业协会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确立行业协会原告资格的目标最终实现,不仅有利于保证受损的相对人的权益保护,还能实现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