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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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可接受性成为当下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论对行政主体抑或相对人皆影响重大之理念,囿于当前对其关注较少,引致相对人不接受行政决定,阻碍了对层出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进程。基于法治实践需求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正义重在以人们可接受的方式实现的论述,以制度环境与主体关注出发对制约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因子进行分析,明确了对行政决定可接受性评价与衡量之兼顾法律标准与心理标准的方法,进而多角度论证了提高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践行措施,以期益于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现代行政制度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良性交互。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引言部分围绕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对研究综述做了梳理,阐述了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理论意义以及实践价值,并且对研究方法和重难点与创新之处作了说明。第一部分提出正义重在以人们可接受的方式实现这一价值追求,从亟待修缮的实践状况引出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随后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制约行政决定可接受性之因素,首先表现为制度环境缺陷,处罚原则脱离实际、对处罚程序的理解脱离实际、对可接受的意识不强等原因制约了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提高。可接受性自身有“易感知,难识别”的特点,且可接受性是复杂的认知过程,相对人需从自身出发,遵循“了解——理解——遵守”的过程。另外主体关注也不一,行政主体单一关注合法性,懒于深究适当性,其出发点仅从自身出发来考虑,认为“无害即可接受”,过信行政强制力的合法性,相信即使政策方案不够完美,由于行政强制力合法性存在,仍能够保障社会公众遵守自己不接受的政策决定。而相对人更关注合理性,不接受是因为其认为行政决定不合法或即便合法但不合理。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尝试提出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评价要求与衡量标准。客观上,评价要求应与行政决定类型相关,分为直接的可接受与间接的可接受两类来展开评价。相对人最终通过补救措施息事宁人不等于该行政决定具有可接受性,应以“前瞻为主”即满足行政决定可接受的“预防性条件”即成立条件为重心。客观规定与主观认同间达成平衡,也是寻求事实与心理间的平衡。主观上,主体评价可接受性时的侧重点的不同。影响可接受性的因素有个体因素,包括接受能力(个体贫富,支付能力)和接受意识,个体受理性、情感、利益、道德观、立场等的驱使,在可接受上有“差异性”,“自利性”。而社会因素包括时段特征、法律文化、传统习惯。而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可兼顾法律标准与心理标准,客观的法律标准首先讲究可接受性的成立条件,考虑利益衡量和各方所受影响。其次从实质内容上考虑是否违法,并考虑侵害相对人的权益的类型。再次从形式上的程序要求上要求程序公正。主观的心理标准以满足成立条件为前提,再将可接受分程度,还需考虑相对人分阶段的反应。在标准的指引下,第四部分探索提高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努力方向。首先把握住便宜原则为主其他原则相辅,可接受性更强调合理性,在情景正义下,社会、正义以及价值与需求的多元化呼声渐显,执法优于立法,追问行政决定的执行如何被接受已到便宜原则的主角之时。其次需敦促行政主体之周虑权衡,在具体执法中理解运用“三常原则”,再依严格逻辑开展制度建构,最后依适度经验镕琢具体运行,以求达到对决定理由的接受,对法律事实的接受和对决定结果的接受。另外,引导相对人之理性化思维,防止当事人滥用可接受性,并合理实现包括利益权衡与调整的利益均衡,强调引导相对人思维方式的理性,从而有助于提高可接受性。最后强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应依赖以平等理念、协商参与理念、诚信理念、公开理念与私益保障理念五大理念为内容,以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互动为核心的和谐行政新理念。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维护政府公信,保护相对人对法律的信任与信仰。有理由相信,对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关注即将撑起一片善治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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