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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法律体系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和不足,不仅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更为重要的是也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建立。从宏观上看,理想中的出口退税制度应该是世界各国实行同一的出口退税制度和统一的出口退税率,这样可以充分实现世界各国的比较优势,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世界人民的福利水平;而对于一国来说,理想中的出口退税制度应该是在坚持税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合理、合法、高效地进行出口退税管理,依法实行彻底退税,而纳税人的权利也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及时足额地取得退税。但现实的国情是,从法律依据看,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依据的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规章、通知等出口退税文件,根据《立法法》税收事项只能制度法律的要求形式不符;从政府宏观调控权来看,税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其和税法基本原则(法定性、中性和安定性等)冲突尖锐,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时常侵犯税法基本原则;从出口退税本身的制度设计来看,其计税价格差别、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以及征退税率不同一等也直接影响我国的出口退税的有效运作;外加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设计要实现的目标。因此,需要达到以下制度目标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第一、以国家开放战略、国家对外开放度、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第二、以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为基础,以出口退税实行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基本原则;第三、研究和考虑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产品在劳动力价格低等方面存在着价格优势,出口同类产品存在超额利润,可以考虑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行“非零税率”的选择;第四、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由目前的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制度调整为中央财政承担进出口税收收支的制度;第五、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率约束机制和纳税人退税权利保障制度;第六、建立高效、统一、协调的税收征管机制,以及具有信息化高科技手段工具的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