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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的情形不断增多,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是否适宜调解,存在较大的争议。现行立法将调解程序作为所有离婚案件之必经程序;然而,并非所有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都适宜进入调解程序。且现行调解机制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并不能充分保障受暴者之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作必要的检视和完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四章内容: 第一章主要是介绍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是否适用调解的论争,并据此考察各国和地区现行之立法模式。否定调解者认为:调解的方法和理念并不适合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极其复杂,调解人员难以应对,且在调解程序中受暴者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而赞成调解者则认为: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非对抗、低成本、高效率等许多可取之处,且训练有素的调解员是有能力甄别家庭暴力现象和保障受暴者权益的。各国和地区现行之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强制调解,即将调解程序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必经程序;选择调解,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来决定是否适用调解;例外调解,即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能够适用调解;禁止调解,即凡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均不能适用调解。 第二章主要是在反驳全盘否认调解之观点的基础上,论证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适宜调解的正当性。全盘否认调解的观点存在将家庭暴力问题简单化、误读调解价值观以及将施暴者与受暴者间的权力失衡问题极端化的误区。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适用调解不仅与离婚方式、离婚理由、离婚抗辩等离婚救济制度相契合,也是实现实质性正义的要求。实践证明,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是可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三章主要是以维护受暴者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构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之调解和配套体系。首先,调解程序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而启动,并建立起完善的程序中止和终止机制。其次,须建立起家庭暴力的甄别和分流机制,将不适宜调解的案件予以剔除。再次,为更好地应对潜在的家庭暴力和保障当事人之权益,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暴力评估机制。最后,为确保调解程序的有效进行,有必要为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之调解设定特定的规则,并完善调解员的选任、法庭硬件设施、社区资源等系统的建设。 第四章主要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机制。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之现行调解体制存在立法模式矛盾、缺乏家庭暴力甄别和评估机制、未设立专职调解员、缺乏保护令、婚内赔偿、加害人处遇计划等必要配套制度、社区资源不完善的缺陷。对此,我国应采当事人启动之立法模式,建立起家庭暴力甄别和评估机制,并设立专门法院和专职调解员,出台保护令、婚内赔偿、加害人处遇计划等配套制度,同时建立起相关的援助机构和多机构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