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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物质保障,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矿产资源的开发及利用,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废气、废尘、废渣,造成大气污染和诱发酸雨;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矿区水资源系统,引发矿区及周边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水质污染等问题;占用大量土地与基本农田,加剧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采矿造成地面塌陷,诱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弱等。造成矿区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管理还在坚持“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重复工作,尚未形成可行性强的系统理论。其次,矿区管理机制错位,多部门执法,治理成效不显著。再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在实施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最后,矿区管理的投入不足,开发技术手段落后。多年来,解决矿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多是借助于植被恢复等生物措施以及护坡护岸等工程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固然有效,但是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更是必不可少。关于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这些规定也多是原则性规定,而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条例规章等也还很不到位,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差,加之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我国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状况恶化。在矿区生态环境日益破坏严重的情况下,国家也出台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如2007年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法(草案)》中都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随着国家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矿区生态环境立法将有进一步发展,但到目前为之,已具有一定规模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和制衡,形成了“法”多、“治”难的局面。这就需要健全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司法监督。本文针对我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探讨出一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概述。介绍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概念以及我国矿区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指出了恢复矿区生态环境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我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对我国现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立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在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的立法缺陷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外有关矿区生态恢复的法律及其启示。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的立法,指出完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法规、改革执法机构和实现生态恢复资金渠道多元化是实现矿区生态恢复的成功经验。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制度的建议。要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制度;成立专门统一的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扩大公众参与,完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