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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们有限的知识已经不能满足自身的种种需要,这使得人们在做出决定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能力以及经验的欠缺,而不得不依赖于在某些领域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专家们,而且这种依赖将会不断加深,律师作为这些繁复的分工中的专家之一,其所提供的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因此,律师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繁荣。同时,随着律师地位的日益重要,律师提供的意见和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使用范围已经突破合同相对人,还涉及到因信赖律师意见而做出决策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第三人正是基于对于律师提供的信息的信任,而对自己的事务做出决策,这样在社会大众和律师之间其实就产生了一种信赖,律师也因此对第三人负有注意义务,产生了律师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经历了从不承认到承认的过程,最后定位在侵权责任,大陆法系也从契约的角度分析专家与第三人的关系。我国对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没有专门立法规定,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案例。我国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再次确立了律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其理论研究和立法架构并不完善,导致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研究仍停留在表层,一些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仍需要进一步深入。有鉴于此,笔者基于民法的基础理论,对律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就律师对第三人责任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是律师对第三人责任概述。在该部分,首先解释了专家对第三人责任中的相关概念,主要对作为专家的律师以及律师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界定,随后对律师对第三人责任中第三人范围进行了阐述,最后对两大法系上律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发展进行了叙述。 第二部分作者论述了律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两大法系律师对第三人责任各自的理论依据的阐述,并对两大法系不同思路的评析,得出适宜我国律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作者对律师对第三人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论述。笔者对律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总结,并对各种归责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法律责任的归责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针对我国律师业的现状,得出我国律师对第三人责任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部分作者具体论述了律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律师对第三人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律师的不当行为、律师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事实与律师主观过错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部分是关于律师责任的承担与分担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律师侵权责任的转承责任:建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鉴于中国律师业的现状,笔者认为必须对律师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主要有赔偿数额限制、第三人范围限制和免责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