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过去,人证(特别是被告的口供)占据主导的证明手段,而当代社会提倡文明、民主和人权保障。相比人证,物证具有更为重要的证明价值和社会公信力。但是,由于物证承载了大部分的证据信息,将之“提炼”出来的司法鉴定活动因此极富高科技含量。从中也不难体会出司法鉴定无论对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还是对于司法证明本身都具有极端的重要性。1当前,我国鉴定行业存在的混乱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责任不明。2因此,对违反法定义务的鉴定人,必须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法律责任来克服少数鉴定人有恃无恐,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的现状,以促使其切实履行职责,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所以本文通过研究我国鉴定人责任的现状,并结合两大法系有关鉴定人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指出我国鉴定人责任制度的缺陷,旨在提出对我国鉴定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正文约一万八千字。第一章是关于鉴定人责任的概述,主要涉及鉴定人的概念、法律特征和责任的类型。为了正确理解鉴定人,本部分对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法律特征进行了阐述,同时将鉴定人责任类型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并进行了具体阐述。第二章是关于两大法系鉴定人责任的比较考察。两大法系对鉴定人责任的规定及实践有其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借鉴。本部分以两大法系为划分,从鉴定人的地位比较、责任的概况等方面进行了分别论述和对比性研究,旨在为建立健全我国的鉴定人责任有所启示借鉴。第三章是关于我国鉴定人责任立法的现状分析。从阐述我国鉴定人地位的现状,指出我国鉴定人地位的主体定位不清晰,从而对我国鉴定人地位进行界定。同时通过对我国鉴定人责任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其缺陷性所在,如鉴定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单一、缺乏统一的适用于全国的管理法规,有关鉴定人法律责任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立法相互冲突。第四章是对于我国鉴定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鉴定人责任制度首先明确依据的客观环境,其次是构建我国的责任体系,包括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方面进行完善。再次是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同时还要建立与鉴定人责任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组建全国及各地的司法鉴定协会、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制度和执业互济制度。希望通过以上措施,最终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良性、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