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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依法行政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诸如政令不通,效率低下,腐败屡禁不绝,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决策频频失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等等,问题仍很突出。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行政层级监督制度不完善。因此,完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内部监控网络,有利于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层级监督又称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包括一般行政层级监督和专门行政层级监督。一般行政层级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专门行政层级监督是指在政府系统内设立的专职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我国行政层级监督具有层级性、全面性、自律性、效率性等特征,其监督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垄断企业。行政层级监督是建立效能政府的重要保障,是建立廉洁政府的基本途径,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必要环节。我国古代行政层级监督形成于战国、秦汉时期,绵延两千多年直到清末。古代行政层级监督的基本特征是:中央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府县一级不设层级监督机构,严把进人关,建立巡视制度,重视监督法制建设,设立言谏制度、互纠互查的监督体制,监察审计合一。其中,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思想分别是“重典”思想和“治官”思想。古代行政层级监督的精华为我们留下了宝贵财富。国外行政层级监督的一些有益经验我们同样也应当借鉴。我国行政层级监督的总目标应当确定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具体目标可以分解为两个:第一,增强政府执行力、建立效能政府;第二,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廉洁政府。我国现行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重构:构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强化行政层级监督的问责力度;构建监督者受监督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构建行政层级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相衔接的联动机制;严把进人关。一般行政层级监督应当构建双向制约型、直线型的监督模式,建立责任连坐制度,强化中央政府的预算编制权,应当制定统一的法律——《依法行政监督法》,并重构一般行政层级监督的组织体制。专门行政层级监督则应当构建监察审计合一的制度体系。